变更税务登记

来源:web  时间:2018-03-18 18:21:48

  【业务描述】

 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,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。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,如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,按照“三证合一、一照一码”相关事项执行。

  【政策依据】

  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〉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》

  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)

 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)

 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10〕106号)

 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》(税总发〔2014〕85号)

 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〉的通知》(税总发〔2014〕30号)

 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全国税收征管规范(1.0版)〉的通知》(税总发〔2015〕48号)

  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"三证合一"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》(工商企注字[2015]147号)

  【办理条件】

 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,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。

  【受理部门】

 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,通办可前往网上办税服务厅或全市通办办税服务厅(需至网上办税服务厅预约),具体地址可在上海税务网查询,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。

  【办理时限】

  (一)纳税人办理时限

 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,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,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。

 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,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,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,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。

  (二)税务机关办理时限

  报送资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、填写内容完整的,受理后即时办结。

  【报送资料】

  必报:

  1.变更税务登记表。

  2.税务登记证件。

  条件报送:

  1.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化的还需报送:

  ——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。

  ——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
  2.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书。

  3.居民身份证复印件。

  4.居民身份证。

  5.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。

  6.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。

  7.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还需报送:

  ——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。

  8.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。

  9.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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