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及《实施条例》;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》及《实施细则》;
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;
4、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》;
5、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(2007年修订)》;
6、《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》;
7、《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》;
8、投资项目涉及行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。
申请范围
1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居民在浦东新区与外国公司、企业、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,试用本办法;
2、境内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并且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对自然人成为股东的其他规定;
3、投资项目和经营业务符合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(2007年修订)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;
4、投资总额在10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。